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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5/3/19 8:02:27

苏州工业园区车坊实验小学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原2018年11月17日发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5 13:30:59 浏览次数: 【字体:

苏州工业园区车坊实验小学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使用上级财政部门划拨的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方案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园区财政局制定范围内的招投标公司进行采购;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苏州市市级XXXX年政府采购目录»内,但达不到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后勤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学校纪检部门、校长办公室、总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2、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3、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4、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纪检部门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公示抽取或确定工作,招标信息及招标结果的公示。监督自行采购评标小组的人员组成及结果的合法性。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2、总务处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4)协调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5)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6)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本部门采购预算。

(2)参与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开标、评标、验收。

第八条 自行采购项目的评标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1)、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编制本部门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总务处汇总,交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采购项目。总务部门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园区财政局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2)、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3)、总务部门按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采购小组制定采购计划。落实采购方案,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确认后,交已确定的招投标公司进行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需在财政部门认定的目录中抽三选一确定。

(4)、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5)、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处组织学校验收领导小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6)、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进行。

(7)、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部门负责。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条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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